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可憑。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因另案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中,顯已逃匿等事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受送達人為被告)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庭,仍未到案之事實,復有本院送達證書(受送達人為具保人)在卷可證。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