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剪刀、菜刀及扳手各壹把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6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中扣案之剪刀、菜刀及扳手各1把,係屬被告所有,並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於97年4月6日上午攜帶剪刀、菜刀及扳手各1把至臺南縣佳里鎮海澄里17之19號「誠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歇業工廠,以剪刀著手剪該公司天花板上之電線欲竊取之(尚未得手)乙案,為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延平派出所員警在上址查獲,當場並扣得上開剪刀、菜刀及扳手各1把。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然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以97年度偵字第56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按;又扣案之剪刀、菜刀及扳手各1把,均係被告所有並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乙節,亦經被告供述明確(警卷第3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