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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8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3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香港97-470期四級寫真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1141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香港97-470期四級寫真壹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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