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3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香港97-470期四級寫真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1141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香港97-470期四級寫真壹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