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3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誤載為聲請數罪併罰)云云。

二、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