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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