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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8號

重利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直青吳坤芳郭瓊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436號、97年度偵字第2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0月8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