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正安
具 保 人 王俊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楊正安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