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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3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鄧希賢黃聖涵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正安

具 保 人 王俊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楊正安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3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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