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前淨重共零點零陸捌公克,驗後淨重共零點零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及應予沒收之法律依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查全卷後,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