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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4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前淨重共零點零陸捌公克,驗後淨重共零點零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及應予沒收之法律依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查全卷後,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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