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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卓穎毓曾子珍施介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林永貴
自訴人
林孟螢
自訴人
林飛帆
共同自訴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林森源侵占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自字第15號被告林森源侵占案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經上訴人即自訴人林永貴、林孟螢、林飛帆及其自訴代理人收受,嗣於同年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認原判決有若干認事用法違誤之處,爰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林永貴部分,加計在途期間4 日,為100 年12月28日;林孟螢、林飛帆部分,則為100 年12月26日,因原上訴期日屆滿日24日為星期六,係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6日)代之,且該2 人戶籍設臺南市,無在途期間之加計。】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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