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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盧鳳田郭瓊徽黃琴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