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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坤芳張銘晃黃翰義

附民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告
何明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或陳述,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於大廣三、臺中金典酒店不良債權交易案中,有共同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致勤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並侵占該公司資產等情,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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