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99年10月6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5421號執行另案所犯竊盜罪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9頁),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