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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0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99年10月6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5421號執行另案所犯竊盜罪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9頁),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0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