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 2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 5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8號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 2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 5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