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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及就被告甲○○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補充:「依警卷第20頁所附該鐵桶照片所示,該鐵桶外觀良好,並無任何鏽斑,顯非他人棄置之物品。被告甲○○辯稱誤認該鐵桶係他人棄置之物品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