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