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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鍾邦久包梅真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翔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99年度訴字第9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