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被告
- 何明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或陳述,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於大廣三、臺中金典酒店不良債權交易案中,有共同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致勤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並侵占該公司資產等情,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