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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9號

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祥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隆德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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