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 原告
- 黃維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素絹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