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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號

禁止廠房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林傳欣
被上訴人
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訴字第127號請求禁止廠房儲放公共危險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有上訴權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之。而所謂有上訴權人,除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外,不得提起。

二、查本件雖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非原判決之當事人、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或參加人,並非有上訴權人提起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禁止廠房儲放公共危險物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