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林傳欣
- 被上訴人
- 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李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訴字第127號請求禁止廠房儲放公共危險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有上訴權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之。而所謂有上訴權人,除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外,不得提起。
二、查本件雖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非原判決之當事人、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或參加人,並非有上訴權人提起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