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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 芳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蕙玲、戴秋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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