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 芳
- 訴訟代理人
-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蕙玲、戴秋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