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 原告
- 許作舟
- 訴訟代理人
- 蔡瑜真律師
- 被告
-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文平
- 被告
- 熟年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文平
- 被告
- 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順
- 被告
- 林湧盛
- 被告
- 陳德安
- 被告
- 張炳松
- 被告
- 卜至正
- 被告
- 雲文璋
- 被告
- 葉啟芬
- 被告兼前七人
- 訴訟代理人
- 雲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欄第五項第三行關於「訴訟費用額為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為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