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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告
吳慶文
被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所為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於本件民事訴訟尚難逕予適用,且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及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訴訟標的,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依法陳報訴訟標的並補繳裁判費,揆之前揭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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