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訴人
臺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奕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