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被告
- 潘元回
- 被告
- 李秀英
- 被告
- 蘇麗貞
- 被告
- 溫蘭春
- 被告
- 成立杭
- 被告
- 陳合基
- 被告
- 凃潘貴美
- 被告
- 白靜
- 被告
- 林賀傳
- 被告
- 林銘泉
- 兼上9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柱
- 被告
- 洪松根
陳阿江
凃錫堯
黃國雄
張俊傑
張清福
王黃月
方美卿
蘇招蓮
林張淑雲
何效蘋
黃周美曰
翁烱垣
洪莊碧珠
謝蔡滿治
縱陳麗珠
縱漢屏
林阿粉
陳金祥
陳碧
成曾美玉
吳水樹
劉金生
林猛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清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又關於被告黃周美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其中之「Z000000000號」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