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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杭起鶴王淑惠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陳建州
再審被告
陳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即不合法。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150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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