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陳建州
- 再審被告
- 陳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即不合法。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150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