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姚其正
- 相對人
- 林金足即大山雞場
陳永泰
陳俊欽
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395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 │ │├──┼──────┼──────┼──────┼────┤│001 │96年7月15日 │30,000,000元│97年7月15日 │TH77560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9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