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林義榮
相對人
林異草

      邵牡丹

      林條烱

      林彰泰

      林淑英

      林怡妙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南簡字第328 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二之比例欄所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2項但書、第80條之1,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
│複丈費及建物│   8,800元  │聲請人預納│
│測量費      │            │          │
├──────┼──────┼─────┤
│ 共    計   │   9,800元  │          │
├──────┴──────┴─────┤
│①聲請人提出於本院98 年度南簡調第787號│
│  之繳費收據非本案(本院99年度南簡字第3│
│  28 號)所支出之費用,非訴訟費用之一部│
│  ,故應予剔除。                      │
│②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9日向安南│
│  地政事務所所繳納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新臺幣(下同)2,400元、於99 年7月2日向│
│  安南地政事務所繳納之地籍圖冊閱覽抄錄│
│  費180元及於100年2月8日向安南地政事務│
│  所繳納之土地法第76條登記費、書狀費31│
│  2元,均非法院囑託所為,非訴訟費用之 │
│  一部,故應予剔除。                  │
└───────────────────┘
 附表二: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
│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林彰泰│     6分之1     │     1,633元      │
├───┼────────┼─────────┤
│林異草│     6分之1     │     1,633元      │
├───┼────────┼─────────┤
│邵牡丹│   2000分之253  │     1,240元      │
├───┼────────┼─────────┤
│林淑英│   2000分之347  │     1,700元      │
├───┼────────┼─────────┤
│林條烱│    10分之1     │       980元      │
├───┼────────┼─────────┤
│林怡妙│    10分之1     │       980元      │
├───┴────────┴─────────┤
│聲請人林義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34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