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9號
- 原告
- 蔡宗恩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潘琇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朝揚律師
- 被告
- 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管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劉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55,832元,「由被告負擔11,66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1,16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