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祥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隆德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