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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告
黃維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素絹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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