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林培烜
- 被上訴人
- 林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0年7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南簡字第4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0年7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南簡字第4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