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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告
臺南府境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王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應受執行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總面積共計129平方公尺,按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亦即12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0,000元=2,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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