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臺南府境代天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應受執行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總面積共計129平方公尺,按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亦即12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0,000元=2,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