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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慶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