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徐重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慶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