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廖素芬、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廖昆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素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昆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