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 告 張淑華 訴訟代理人 潘秀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8日10時1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