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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邱俊雄

  • 當事人
    張淑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   告 張淑華 訴訟代理人 潘秀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8日10時1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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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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