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宗吉
- 即被告
- 謝文榮
- 即被告
- 謝政融
- 即被告
- 謝宗明
- 即被告
- 後藤天三
- 即被告
- 後藤真美
- 即被告
- 後藤宗一
-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明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下1人
- 訴訟代理人
- 謝富榮
- 兼訴訟代理人
- 謝登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