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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宗吉
即被告
謝文榮
即被告
謝政融
即被告
謝宗明
即被告
後藤天三
即被告
後藤真美
即被告
後藤宗一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兼下1人
訴訟代理人
謝富榮
兼訴訟代理人
謝登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