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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杭倫李音儀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臺南府境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王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