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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告
許作舟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被告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文平
被告
熟年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文平
被告
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順
被告
林湧盛
被告
陳德安
被告
張炳松
被告
卜至正
被告
雲文璋
被告
葉啟芬
被告兼前七人
訴訟代理人
雲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欄第五項第三行關於「訴訟費用額為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為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