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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文郁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徐村昇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李弘仁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林孟螢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5樓

      許朝壯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洪嘉駿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6

      蘇文龍  住臺南市○○區○○○00○0號

      任家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鄭宗徨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楊俊賢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周文章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劉見義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6

           樓

      蔡建民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林昭鏵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

      鍾永進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楊允德  住臺南市○○區○○街0巷0號

      蔡佳成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梁靜梅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郭泰山  住台南市○○區○○村00鄰○○街00號

      許金水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許進泰  住臺南市○○區○○村○○00○0號

      許明松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吳安雄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朱進銘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葉清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鄭宗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林秀琴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陳水玉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楊進來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陳文清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陳明正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郭仲倫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林秀枝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595,352 元,其中給付員工紅利部分為2,204,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給付失業給付部分為2,133,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279元;未依原薪資回聘部分為257,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71,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及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