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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確認勞務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吉雄、林宗達間因10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勞務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上訴人劉吉雄部分為新台幣6,513,960元、被上訴人林宗達部分為4,100,040元,共計新臺幣10,6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勞務契約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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