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告
潘元回
被告
李秀英
被告
蘇麗貞
被告
溫蘭春
被告
成立杭
被告
陳合基
被告
凃潘貴美
被告
白靜
被告
林賀傳
被告
林銘泉
兼上9人
訴訟代理人
劉國柱
被告
洪松根

      陳阿江

      凃錫堯

      黃國雄

      張俊傑

      張清福

      王黃月

      方美卿

      蘇招蓮

      林張淑雲

      何效蘋

      黃周美曰

      翁烱垣

      洪莊碧珠

      謝蔡滿治

      縱陳麗珠

      縱漢屏

      林阿粉

      陳金祥

      陳碧

      成曾美玉

      吳水樹

      劉金生

      林猛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清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又關於被告黃周美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其中之「Z000000000號」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