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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胡文宗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應更正為「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麗香」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濬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被告名稱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誤載成原告更正前之內容,經稽之被告應訴時提出之委任狀乃以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濬智為之(見本院卷卷一第246頁),以及原告100年11月28日民事準備書狀業已更正如上開記載(見本院卷卷二第67頁),足認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就被告名稱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係屬誤載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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