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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
易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滄
代理人
謝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旭興精密工廠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9年12月31日 │76,034元 │AZ0000000 │ ││ │司 │康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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