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4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49號

聲請人
葉怡青
法定代理人
陳亮樺
法定代理人
葉振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3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自無再由其他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葉怡青為被繼承人陳王月琴之孫女,因前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皆已拋棄繼承,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繼字第2597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惟被繼承人陳王月琴之其他繼承人陳旗山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繼字第2596號裁定依法公示催告,且繼承人陳旗山已登報並陳報法院,業經本院依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既同為繼承之人,則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無再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4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