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風
- 相對人
- 蕭瑞雲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楊少霖等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蕭瑞雲負擔,相對人蕭瑞雲不服上訴,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該訴訟業於民國101年3月28日確定。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3,31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複丈費暨建物測量費│ 6,4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 合 計 │ 9,71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