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0號

上訴人
蕭瑞雲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