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
- 上訴人即抗告人
- 黃礹文
上列上訴人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劉鈊蕙及相對人黃瑩支、劉灌瑀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2,985元、抗告費用為新臺幣4,000元,合計新臺幣6,985元,未據上訴人即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