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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更生事件之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抗告人
李志明

以上抗告人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理由狀。

二、抗告理由之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之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