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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訴人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倫

以上上訴人與林登池等因 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

元5,159,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8,12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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